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推动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全力推进健康中原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便民惠民。以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托互联网等技术优势,提高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可及性。
坚持包容审慎、安全有序。全面营造包容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平竞争、开放共享的局面。创新监管方式,防范安全风险。
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服务体系整体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互联网+医疗健康”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政策法规、安全防护、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医疗健康服务更加优化可及,全力推动健康中原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互联网+医疗健康”基础。
1.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
(1)加快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整合现有业务应用系统并迁移上云,完成全民健康信息网络向省电子政务网整合,实现与省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促进全民健康信息跨机构、跨区域互联互通和共享。(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管理局和市、县级政府负责。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建设基础信息数据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基础资源等基础数据库,支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口信息、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健全统一规范的全民健康信息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强化居民健康信息服务规范管理,明确信息使用权限,切实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管理,实施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国家、行业基础标准,全面推进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负责)
(2)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在各级各类医院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加快应用全省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省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3.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各医疗卫生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省通信管理局、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持续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光纤宽带网络接入能力。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服务。扩大移动宽带网络覆盖面,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省通信管理局、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二级以上医院要完善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实施标准化改造,逐步实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换共享。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省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4)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省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4.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定价机制,完善远程会诊、远程诊断(影像、病理、心电、检验等)等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健全费用分摊机制,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使用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依法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省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3)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开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省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二)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5.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2)允许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3)整合现有的远程医疗服务资源,基于分级诊疗制度,采用“多点对多点、平台对平台”的模式,建设全省统一的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分层级、跨地域、公平有序的远程医疗服务。积极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等业务,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优先覆盖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6.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完善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构建慢性病管理平台和网络。加快建设和完善现有妇幼保健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系统、规范的预防接种、优生优育、妇幼健康等服务。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7.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日常监管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2)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8.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和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省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9.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10.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服务。
(1)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服务。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3)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开展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提供群众健康状况自我评估服务及矫正建议,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省卫生健康委、科协负责)
11.加快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高“互联网+”便民惠民服务水平。
(1)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省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发全省统一的全民健康APP(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平台,为公众提供就医导航、预约挂号、健康档案查询、健康教育、公共卫生信息发布以及个人事项的在线办理等医疗健康服务,并逐步将免疫接种、卫生监督、生育服务登记、职业健康管理等涉及公众健康信息和便民服务应用纳入平台集成管理,不断提高医疗健康信息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省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3)鼓励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构建中医养生保健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中医特色管理智能化,加强中医特色康复信息服务,针对不同健康状态人群,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省中医管理局负责)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13.强化医疗质量和执业行为监管。
(1)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制定互联网诊疗依法执业行为监管办法,将互联网诊疗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和发布医疗广告合法合规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配合国家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2)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要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为医疗行为监管单位提供查询路径,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要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3)建立统一的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要将互联网医院、远程诊疗行为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县级及以上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14.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1)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负责)
(2)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安全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应急演练。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要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将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从实际出发制定阶段性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抓好任务落实,全力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快速有序发展。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支持全民健康信息化基础建设,重点保障公益性“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项目建设、运维和管理。
(三)营造良好环境。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舆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认可度,动员各部门、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营造有利于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文章来源:
https://www.henan.gov.cn/2018/12-10/725500.html